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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01-08 14:38)    点击:500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相当于前七次修改的总和,共修改了50个条款,涉及49个问题。修改后的刑法于2011年5月 1日起生效。

  修订背景: 我国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指导思想:之前没有任何领导给出指导思想,我的理解,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刑法对人民切身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比如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并罚的期限,同时,又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一些刑罚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使我们国家的刑罚制度更趋合理;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酗酒驾车、飙车等,加大了一些严重犯罪的罚处力度,比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的处罚力度都有所加重。

  下面分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这13个死刑罪名里面,大致就三类,一个是走私犯罪;第二个是盗窃犯罪;第三个是金融票据的犯罪。这三大类的罪名有一共性,就是都属于非暴力的不至于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所以属于经济类型同时又不属于极端暴力性的一些罪名。取消这13个经济类的非暴力的罪名,实质上表现出了我国量刑方面对死刑的把握是更加严格。毕竟生命价值要高于财产价值,经济类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理应逐步废除死刑。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也符合国际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因为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取消部分经济型非暴力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导致犯罪率上升。这次削减的死刑不涉及贪污、贿赂罪。客观地说,和普通经济犯罪比较,贪污、贿赂罪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除了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外,还有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正性的成份,动摇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赖,甚至动摇我们的执政根基。因此,和市场交易中出现的经济犯罪相比,危害更大。因此不能把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和一般经济犯罪问题相提并论。但我国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问题的适用非常严格。除了有数额上的特殊要求以外,还要求情节严重。至于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在未来中国的相当长时间内,可能不会提上议事日程。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的减刑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这主要是因为以前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是差不多的。死缓罪犯的平均服刑期大概18年,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平均服刑大概15年。但死缓是非独立刑种,是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本来和无期徒刑有天壤之别,我们通常说“生死两重天”,但死缓的实际效果和无期并没有多大差别,所以这次对死缓减刑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并由法院决定不得再减刑的罪犯,这次规定实际执行刑期20年以上或18年以上,可以假释。

  这主要是考虑到对死缓减刑一次后不得再减刑的罪犯,他们实际坐牢的时间至少20年,应该给其出路,而不是把“牢底坐穿”,以和这次刑罚结构调整的其他规定相衔接。

  3、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根据修改前的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上述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例如,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诈骗行为之后没有被发现,他意犹未尽,还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银行,于是被捕后,经过审判,盗窃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诈骗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高达45年,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把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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