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之黑恶势力犯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8 14:36) 点击:473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原来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王平认为,刑法的上述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是没有配置财产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要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必须瓦解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而原来的规定没有配置财产刑。 其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配置的法定刑偏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是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还有一般的成员,人数较多。他们在犯罪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配置的法定刑也应当有所区别。但原来的规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设定的法定刑相同。从刑事政策上考虑,应当重点惩治其组织者和领导者。 针对以上不足,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提高法定刑 严打保护伞 原来的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与一般包庇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王平认为这难以体现对黑恶势力的打击。 为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迫交易犯罪 最高可判七年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王平介绍,为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恶势力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三个罪名进行了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原来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次修改首先扩大了强迫交易罪的处罚范围。”王平指出,近年来在工程招标、物品拍卖、资产转让收购等领域强迫交易行为猖獗,危害严重,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这三种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 此次修改还提高了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 多次敲诈入法 重判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扩大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范围。”王平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已经不限于将敲诈勒索作为聚敛财物的手段,还作为他们横行霸道、欺压残害百姓的常用手段,社会危害性严重。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同时提高法定刑,并给所有的量刑幅度都配置了财产刑。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恶劣恐吓入罪 严惩滋事首恶 “本次修改扩大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将情节恶劣的恐吓行为入罪。”王平介绍,为严惩为首分子,还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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