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智对待 和平离婚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0-13 16:07) 点击:256 |
理智对待 和平离婚 —— 参与调处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曾某与王某于2005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10月29日生育有一女,取名王某某。因政府限购,2010年7月12日双方以王某表妹曲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该房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曾某与王某双方支付。2010年10月起,因王某与第三人有感情纠葛,经常夜不归宿,不参与家庭生活支出,对婚生女王某某也漠不关心,曾、王二人的婚姻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同时,曾某由于个人收入原因,陆续向其亲友借有款项以维系家庭支出。2012年8月22日,王某与第三人的女儿出生,曾、王二人的婚姻关系彻底破裂。曾某多次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而曲、王二人则一致主张2010年以曲某名义购买的房屋系曲某房产,曾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现曾、王二人经多次协商、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因对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离婚一事就此拖延。 二、法律分析 (一)离婚途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前提: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案中,曾某与王某若最终无法协议离婚的,任一方欲解除婚姻关系,应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本案中,王某因与第三人有感情纠葛,长期夜不归宿,对婚生女漠不关心,与第三人生育有一女。王某对与曾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存在过错。曾某与婚生女共同生活,并借外债维系家庭支出。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若双方无法协商,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时,王某一味要求婚生女抚养权,很难得到支持。 (三)以曲某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本案中,曾某与王某由于政府限购政策,找到王某的表妹曲某要求挂名购房,但三方并未签订书面挂名购房协议。 作为离婚案件,因涉及到第三人,若曾某、王某、曲某不能就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曾某、王某在离婚一事上将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应先进行房屋所有权确认。同时,因王、曲二人均主张该房产为曲某所有,曾某无权要求分割;曾某欲主张该房产归属,也应先向法院起诉确认该房产所有权后,再行夫妻财产分割事宜。 (四)曾某借贷行为如何认定。 本案中,曾某在无法维系家庭支出的情况下,向他人的借贷行为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王某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的,应提出相反证据,否则应共同承担夫妻债务。 (五)王某与第三人生育子女问题。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已明显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不利于与曾某的婚姻家庭关系。若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则将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处理过程 在了解案件的经过后,调解人员先行组织曾某与王某双方面对面提出要求和看法。起初,王某并不配合调解,拒不参与面谈,调解工作一度中断。后调解人员转向先处理以曲某名义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并组织曾某与曲某二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人员的耐心分析、劝解下,曲某终于松口并口头、书面承认以其名义购买的房产实为曾某与王某夫妻二人房产,曲某仅是挂名而已。同时,曲某表示,对该房产如何分割,应由曾、王二人决定,她本人愿意予以配合。调解人员随后继续与王某取得联系,要求其出面配合调解。在历时近半年的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认真负责、尽心尽力的工作精神得到了纠纷当事人的认可。调解人员对当事人离婚一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一指出,并进行法律分析。调解员提出的一些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也予以接受。 四、处理效果 通过多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曾某与王某理智对待二人的婚姻关系,于2013年4月12日签下《离婚协议书》,对婚生女及财产问题也作相应处理。离婚事宜得到圆满解决。 五、心得体会 在经济快速发展、物质横飞的时代,男女双方的价值观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各种诱惑、经济利益的冲击不断成为男女婚姻关系破裂的因素。婚姻理应是自由、纯洁的,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因离婚纠纷而逐渐失去理智、恶言相激的情况下,更需要有法律人士的介入与调和,帮助他们理智对待婚姻。婚姻关系的破裂应认真从夫妻双方中寻找原因,不应一味指责、埋怨其中一方。 作为调解人员,在处理居民间离婚纠纷时,应认真倾听事情的来龙去脉,并指出关键问题。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耐心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成当事人理性对待离婚一事,和平解决家庭纠纷,共同维护、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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